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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中专招生网
时间:2022-01-18

第一条 江西省政府自2007年起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其入学时经济困难。为确定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脱贫攻坚、精准资助的总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

第四条 政府资助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政府资助金具体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农村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5.孤残学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形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春季学期提供各市、县(市、区)当年政府资助金指标控制数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资金。

第七条 政府资助金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政府资助金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请,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高考报名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1.通过学籍所在学校县(区)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通过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或户籍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往届毕业生向报名点所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3.在外省报名参加高考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给受理申请的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已入《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高中贫困生库”的高中贫困学生可不重复提供贫困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简化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流程的通知》(赣教助字[2018]1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6月1日前依据“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受理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情况等对学生进行初评,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学校将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表和贫困生有关证明材料等档案报送当地市、县(市、区)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政府资助金预算、历年资金结余以及录取等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将审定后的受助学生信息按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超过公示期限应立即将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删除。

第十三条 政府资助金发放程序:

各地通过《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新增学生资助信息,打印《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

通知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到申请资助的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领取《回执单》,告知务必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单》寄送至《回执单》上指定的教育部门。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整理汇总有效《回执单》后确定发放名单,并按规定将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中。
凡无故逾期未寄送《回执单》的、未在录取高校注册或就学的,取消其享受政府资助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政府资助金通过银行储蓄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发放工作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将当年获资助学生信息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情况将作为次年分配指标的重要依据。各地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评审结果、公示照片、资金发放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装订成册,保存五年以上(含五年)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加大对政府资助金政策宣传,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资助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定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金的行为,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1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http://jyt.jiangxi.gov.cn/art/2019/5/30/art_25937_1517186.html